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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玩具槍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申請輸出、輸入玩具槍,應先取得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之 同意文件。 海關對輸入之玩具槍疑為真槍或類似真槍者,應先行送警政署認定後, 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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