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出進口廠商輔導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09日

條文關聯

  經貿易局核准登記為出進口廠商者,得經營出進口業務。
  未登記為出進口廠商者,經貿易局專案核准後,得辦理特定項目貨品之
  輸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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