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59.08.08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4月17日

條文關聯

前條所訂各種標識,其使用方法如左:
一、一般出口商品專用標識:於應施出口檢驗商品及特約檢驗出口商品加
    附之,字軌為B。
二、貨櫃專用標識:其字軌為CTN。
  (一)貨櫃內商品係散裝者,於貨櫃四方表面加附之。
  (二)罐頭食品光罐包裝、塑膠收縮包裝及經檢驗機構核定之其他類似
        包裝,於木板二方表面加附之。
  (三)貨櫃內商品另有包裝者,每單位包裝均應加附第一款規定之標識
        ,不適用貨櫃專用標識。
三、專案地區專用標識:於輸往無邦交地區,經報奉經濟部或由國際貿易
    局專案核准免標產地(即核准免標中華民國臺灣省製造字樣)之商品
    加附之:字軌為W。
四、出口分等檢驗專用標識:
  (一)經核定分等檢驗之商品,產製廠(場)得將出口分等檢驗專用標
        識逕行標印於外包裝明顯處,並加印檢驗機構核定之品管廠(場
        )編號。
  (二)未經核定分等檢驗之商品或停止優惠之分等檢驗商品,不得使用
        出口分等檢驗專用標識。
  (三)輸往無邦交地區,散裝貨櫃或未於外包裝標印出口分等檢驗專用
        標識者,依前三款規定加附合格標識。
五、國內市場專用標識:
  (一)出廠檢驗標識須配合應施出廠檢驗商品性質,在本體或單位包裝
        上,逐件加附之,其種類如左:
        1.一般內銷商品專用標識:字軌為C。
        2.肥料專用標識:字軌為H。
        3.建築鋼筋專用標識:字軌為K。
  (二)進口商品如屬應施國內市場檢驗品目,依前目規定加附之;進口
        商品如非屬應施國內市場檢驗品目而經指定需加附檢驗標識者,
        一律於外包裝加附前目C字軌標識。
六、內銷品保認可登錄工廠專用標識:
  (一)凡依品質保證制度經檢驗機構認可登錄之廠商,其產製非屬「產
        品安全標誌」品目之應施檢驗商品,得經專案核准將「內銷品保
        認可登錄工廠專用標識」自行標印於產品或單位包裝上。並應加
        印檢驗機構核定之登錄號碼及產品批號或製造日期。
  (二)本標識之使用,檢驗機構得訂定考核規定,對違反規定之廠商取
        銷其自行標印「內銷品保認可登錄工廠專用標識」之優惠。
  (三)產品經公告為「產品安全標誌」品目之商品時,其在公告日前已
        取得自行標印之優惠,在公告日起六個月內,仍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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