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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年資結算人員離職或死亡時,除因公傷病(殘)或具有第七條所規定情形 者外,已在本總廠繼續任職五年以上,具有本辦法施行前之退休資格者, 均應將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一次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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