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自然人進口供自用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得適用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免
徵進口關稅之規定,以未達兩千瓩之下列各款自用發電設備為限:
一、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二、風力發電設備。
三、燃料電池發電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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