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條文關聯

設置前條第五款至第十四款之發電設備,其總裝置容量在一瓩以上且屬定
置型者,於設置前得認定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前項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設置申請,其裝置容量達二千瓩以上者,由中央
主管機關認定;未達二千瓩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但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由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者,
應續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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