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人力協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之增僱人員,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一、中華民國國民。
  二、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於申請獎助備案時未就業。
  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人員,不受前項第二款有關年齡
  規定之限制。
  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者,其增僱人員得不受第一項第二款有關
  年齡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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