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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機場港口檢查協調中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機場、港口檢查協調中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航空警察局局長、港務警 察所所長兼任,承中心主任之命,處理本中心業務,其餘工作人員有關 單位調派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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