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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各區工程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檔案管理、出納、庶務、研考 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
〔立法理由〕
各區工程處秘書室之掌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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