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指派擔任電力技術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轄區災害事故之預防、通報、協調及處理事項。 二、保養及新建工程預算編列及計價事項。 三、發包工程之登錄事項。 四、轄區設備量登錄事項。 五、危害轄區設備之處理改善及協調事項。 六、工程預算進度及費用控管事項。 七、其它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