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懲處分左列八種:
  一、免職。
  二、降薪一級,調任本資位較次職務,並察看三個月,察看期間,工作
      無進步者免職。
  三、降薪一級,調任本資位較次職務。
  四、降薪一級。
  五、記大過。
  六、記過。
  七、罰薪。
  八、申誡。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懲處,依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專案考成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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