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道路交通事故有人傷亡者,肇事駕駛人及其同車之人應先為左列之處置
  :
  一、迅對受傷者予以救護,並保持現場,儘速報告就近警察機關。
  二、在肇事地點兩端適當距離處放置顯明標識,事後應即撤除。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