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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車貨運營運實施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3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貨運在起碼里程十二公里以內依基本運價加收百分之七十空駛費。 超過十二公里者,除十二公里以內依前項規定計收,其餘超過部分按每 公里規定運價累加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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