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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 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所稱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指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前條規定之相類功能裝置,操作或 啟動前條各款所列功能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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