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對第二條之大眾運輸事業補貼優先順序如下:
一、市區汽車客運業、公路汽車客運業、船舶運送業、載客小船經營業及
    民用航空運輸業。
二、公營鐵路運輸業。
三、民營鐵路運輸業。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年度預算按前項優先順序分配補貼金額,於列為第一優
先之業者獲全額補貼後,再為次一優先順位業者補貼,依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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