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進口包裹代驗投遞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國際進口包裹總包開袋拆後,郵局應將收到之包裹依序統一編列進口號
  碼或編製條碼並將包裹「發遞單及報關單」(以下簡稱「發遞單」),
  連同包裹清單送由駐郵局海關審核,加蓋驗貨檯別戳記後,退交郵局揀
  取分送各驗貨檯拆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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