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快捷郵件業務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快捷郵件之交寄分定期與不定期兩類。定期交寄者,寄件人應向辦理該
  項業務之郵局申請訂約,自簽定合約之日起滿二十天後,依約向指定之
  郵局窗口交寄。不定期交寄者,不須先訂約,得向任何指定收寄快捷件
  之郵局窗口交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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