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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內快捷郵件業務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國內快捷郵件不得裝寄禁寄物品,並不得寄遞洩露國防機密或傳遞反動 文件及違反國策之資料。郵局得於收寄時請寄件人開拆查驗,或於投遞 時請收件人開拆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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