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線路遭受損害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線路單位處理線路設施受損案件填寫簽證單應查明左列事項:
  一、因辦理各種工程,挖損電信線路設施者,應核對填寫損害人身分證
      內記載之姓名、地址、統一編號及工程業主、承包與施工廠商之名
      稱、所在地、負責人姓名住址。
  二、因車輛毀損電信線路設施者,應核對填寫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內記
      載之駕駛人姓名、地址、執照號碼、車輛所有人、車輛號碼、引擎
      號碼。如司機係受僱人或寄行車,並應查填所屬公司行號之名稱、
      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地址。
  三、肇事司機及車輛如逃逸無,損害事件係由附近居民通知當地電信
      機構者,應將該居民所述肇事情形(包括車行名稱、車號、車輛外
      觀等)報告會勘之憲警人員,請其列入記錄,並函請相關管轄監理
      所,查明車輛所有人或公司行號後,另行函請管轄憲警單位調查處
      理。
  前項所填資料須由線路單位查勘人員會同管區憲警單位查明填列於簽證
  單內,不宜由線路單位查勘人員單獨依據損害人口述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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