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低功率射頻電機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條文關聯

申請型式認證審驗之低功率射頻電機屬系列產品者,其審驗費減半收費。
前項所稱系列產品,係指電信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二條所定之系
列產品。
〔立法理由〕
一、配合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修正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申請審驗系列產品之審驗類別僅有型式認證,爰刪除現行第一項但書
    規定。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