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丈量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26日

條文關聯

  自國外輸入之船舶,其原丈量程式與本規則丈量程式相同者,船舶所有
  人得將該船原有之噸位證書及有關之噸位計算書副本送航政機關,申請
  免予重行丈量換發新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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