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路標識服務費應由繳費義務人於船舶出港前繳納,無欠繳情形者,得於 船舶出港日或帳單通知日起十四日內繳納,逾期者依規費法第二十條辦理 ,完成繳納後始得辦理船舶之出港預報單簽證。 航路標識服務費按定期徵收者,繳費義務人得採預繳方式辦理,由航政機 關發給證明書,預繳時間以前期航路標識服務費證明書有效期限屆滿前一 個月內辦理為限;有效期間為原核發證明書到期日之翌日起算四個月。
航路標識服務費之繳納期限,以及未依限繳納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