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運送業聯營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條文關聯

  參與聯營組織之船舶運送業、營運船舶及聯營組織章程或協議書有變更
  時,聯營組織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向航政機關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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