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條文關聯

船舶運送業經營旅客運送者,應於開始營運前為旅客投保傷害保險。
前項旅客傷害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每一旅客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失能給付:每一旅客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三、死亡給付:每一旅客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船舶運送業應將前項保險金額載明於客票上。
〔立法理由〕
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不歧視」原則,並配合
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修正文字用語,將第二項第二款「殘廢」修
正為「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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