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航港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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