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條文關聯

經營機構擇定採綜合評選或單項評比方式辦理者,應辦理公告招商作業,
其公告內容至少應包含廠商資格、綜合評選或單項評比之項目及基準、比
序方式、簽約期限及應備文件。
經營機構就綜合評選或單項評比之投資經營申請案,應辦理資格及申請文
件審核作業,並書面通知審核結果。
經營機構得組成評選小組辦理綜合評選或單項評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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