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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運輸事故調查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調查之客體)
適用本法調查範圍之運輸工具(以下簡稱運具),指民用航空器、公務航 空器、超輕型載具、遙控無人機、民用船舶、公務船舶、鐵路系統與大眾 捷運系統之車輛及行駛於道路之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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