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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託運人應確認所託運危險物品之包裝件上及危險物品申報單(以下簡稱申 報單)所標示之運送專用名稱、聯合國編號或識別編號,符合技術規範之 識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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