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捐助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目的、名稱及事務所所在地。
  二、捐助財產總額及其保管運用方式。
  三、捐助人姓名或名稱及所捐財產種類與數額。
  四、組織、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五、董事名額、任期及產生方式。
  六、設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額、任期及產生方式。
  七、設有董事長者,董事長之任期、權限及產生方式。
  八、董事會會議之召開及決議之方式。
  九、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十、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政府捐助達登記財產總額半數以上之財團法人,其章程除前項規定外,
  並應載明其應由本會指派或改派之董事、監察人之員額及其方法。設有
  董事長者,並應載明本會指派或改派董事長之方法。
  已經本會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不符前項規定者,應於前項
  修正條文生效後三個月內完成章程之變更。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