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助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目的、名稱及事務所所在地。
二、捐助財產總額及其保管運用方式。
三、捐助人姓名或名稱及所捐財產種類與數額。
四、組織、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五、董事名額、任期及產生方式。
六、設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額、任期及產生方式。
七、設有董事長者,董事長之任期、權限及產生方式。
八、董事會會議之召開及決議之方式。
九、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十、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政府捐助達登記財產總額半數以上之財團法人,其章程除前項規定外,
並應載明其應由本會指派或改派之董事、監察人之員額及其方法。設有
董事長者,並應載明本會指派或改派董事長之方法。
已經本會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不符前項規定者,應於前項
修正條文生效後三個月內完成章程之變更。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