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選送職員訓練進修補助規定如下:
一、訓練部分:除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必須接受之
職前或在職訓練(例如:初任公務人員訓練及初任各官等主管職務人
員等訓練),由本會編列之訓練經費支應外,其餘訓練在所需費用三
分之一範圍內,專案簽核予以補助,每人每年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
以下同)五千元整。
二、入學進修部分:
(一)本會選送公餘進修攻讀大學學位者,每一學期以不超過五千元
為原則。
(二)本會選送公餘進修攻讀碩士、博士學位者,每一學期以不超過
壹萬元為原則(不分公、私立學校),補助年限,碩士班二年
,博士班三年。
(三)本會選送公餘進修補助人員人數,全會全年以三名為限。
三、選修學分部分:本會選送公餘選修學分,其補助方式比照第一款有關
訓練補助規定辦理,且連同訓練補助費用每人每年合計不得超過五千
元整。
前項第二、三款以外之進修人員,其進修費用,一律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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