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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委託受理華僑身分證明書申請作業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申請人檢附之各項證明文件正本,除有留存必要外,應於核驗後發還申 請人,並以影本加蓋『核與正本無誤』及受託單位章戳代替。 受託單位受理前條申請案件,經彙整後應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外交郵袋 轉送本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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