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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華僑學校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3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華僑小學得附設幼稚園,華僑中等學校得附設小學,華僑大專校(院) 得附設專修科或中、小學。 華僑中、小學均得附設相當之補習學校(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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