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會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 計畫實施情形者,應於收受通知後一個月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本會得要求特定非公務機關,提出資通安全 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故於本條明訂其實施情形提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