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條文關聯

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會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
計畫實施情形者,應於收受通知後一個月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立法理由〕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本會得要求特定非公務機關,提出資通安全
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故於本條明訂其實施情形提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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