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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處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 外,其餘委員,由主計長就本處主計官、有關業務主管派兼之,必要時並 得就專家、學者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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