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處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
外,其餘委員,由主計長就本處主計官、有關業務主管派兼之,必要時並
得就專家、學者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