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決算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5日

條文關聯

  政府每一會計年度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
  及債務之償還,均應編入其決算;其上年度報告未及編入決算之收支,
  應另行補編附入。
  當年度立法院為未來承諾之授權金額執行結果,應於決算內表達;因擔
  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者,應於決算書中列表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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