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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2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臺之任務如下: 一、對國外地區傳播新聞及資訊,樹立國家新形象,促進國際人士對我 國之正確認知,及加強華僑對祖國之向心力。 二、對大陸地區傳播新聞及資訊,增進大陸地區對臺灣地區之溝通與瞭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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