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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機關學校申請本局持有或保管本法第三條之政府資訊,供辦理業務或教 育宣導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本局核准後,免收取 費用。但需付郵遞送者,郵遞費用由該機關學校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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