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應會商持有公股之政府機關(構)、政府投資之事業及政府捐助
設立之財團法人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向行政院提出公股釋出計畫
。變更時,亦同。
政府機關(構)、政府投資之事業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應依行政院
核定之公股釋出計畫釋股。
非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於廣播電視法施行前製作播送之節目,應視為文化
資產者;其保存、使用及著作財產權授權之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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