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條文關聯

風災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
一、依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
    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時。
二、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附表之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
    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且已致災或有致災之虞時。
三、風力或降雨量未達前二款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之地區,因受地形、雨
    量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
    全或有致災之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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