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健康保險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局各處、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分局各組、室得視業務需要,分
課辦事。
必要時在法定科、課數範圍內增設新科、課,或以一科、課兼辦他科、課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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