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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健康保險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局各處、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分局各組、室得視業務需要,分 課辦事。 必要時在法定科、課數範圍內增設新科、課,或以一科、課兼辦他科、課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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