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九條規定請領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
  列文件,並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申請登記;符合規定者,發給執業執照:
  一、社會工作師證書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最近一年內二寸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擬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五、社會工作師公會出具之會員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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