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各級主管機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社區發展業務,得邀請學
者、專家、有關單位及民間團體代表、社區居民組設社區發展促進委員會
;其設置要點由各級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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