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藥劑生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
關申請補發。
藥劑生證書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連同原證書,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