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條文關聯

醫療機構或護理機構,以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者,
應成立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委員會(以下稱委員會)。
醫療機構之委員會,應由醫師、專科護理師及護理部門主管組成,以副院
長以上人員為召集人。
護理機構之委員會,應由醫師及專科護理師組成,以護理機構負責人為召
集人。
〔立法理由〕
一、為確保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之品質,醫療機構
    或護理機構,以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者,應成
    立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委員會。
二、修正專科護理師作業小組為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委員會,並酌修
    人員組成。
三、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五條,爰予刪除。
四、依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專責培育單位得與
    本修正條文委員會合併設置,爰予以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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