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藥廠廠址應選擇環境清潔、空氣新鮮之地帶,其四週應有圍牆或天然屏障
;並應與製造、加工及分裝作業場所保持足以計免污染及防火需要之適當
距離。
生物製劑製造工廠不得兼製其他藥品,其廠址以設於郊外為原則,廠房四
週應建磚造圍牆,並應與製造、加工及分裝作業場所外圍保持二十公尺以
上之距離,並不得妨害公共衛生及安全;廠內之排水溝並應加蓋,以防止
動物出入散布病原性微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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