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西藥運銷許可及證明文件核發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藥商於西藥運銷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有展延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六個月
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藥商許可執照影本、廠商基本資料及繳納費用,向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檢查通過者,始得展延
。
展延期間,得視藥商之西藥種類、作業項目及依前項與本法第七十一條第
一項規定所為檢查之紀錄,核定為三年至五年。
〔立法理由〕
一、藥商應於西藥運銷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申請展延,爰於第一項
    明定其應配合事項,並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檢查通過,始得展延,
    檢查方式得包含書面審查及實地檢查。
二、基於後續管理之需求,於第二項明定許可展延後得核定之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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