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所獲知事項及文件、資料,認協議內容有 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者,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十九第三項規定,通報公 平交易委員會。
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十九第三項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第一項通報 之協議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者,得通報公平交易委員會。」爰於本條明 定前二條通報之協議內容,如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者,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