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西藥專利連結協議通報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所獲知事項及文件、資料,認協議內容有
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者,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十九第三項規定,通報公
平交易委員會。
〔立法理由〕
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十九第三項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第一項通報
之協議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者,得通報公平交易委員會。」爰於本條明
定前二條通報之協議內容,如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者,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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