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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乳品食品工廠產品衛生檢驗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乳品工廠加工過程應實施之衛生檢驗項目如左: 一、加工用水。 二、各製品殺菌溫度及殺菌時間。 三、貯乳槽內乳溫。 四、產品殺菌、貯存、充填、包裝設備及其間輸送管路之清洗及消毒方式 。 五、產品倉庫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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