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徵用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徵用生產設備或原物料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之姓名或名稱、國
    民身分證或統一編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二、主旨、說明及其法令依據。
三、被徵用之生產設備或原物料之品名、數量及規格。
四、依第二條規定載明徵用態樣;屬第二條第二款徵用態樣者,應載明特
    定期限。
五、補償方式。
六、交付生產設備或原物料之時間、地點、方式。
七、徵用機關名稱及其首長署名、簽章。
八、發文日期及字號。
九、表明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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