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條文關聯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申請訓練費用補助,應提出參訓申請(申請表格式如附
件一),經戶籍所在地或居住(通訊)地之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處(以下
簡稱榮服處)核准同意後參加。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